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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加庙村民小组与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因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都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都政复决字(20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其最后表述不准确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韦崇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韦**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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