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因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都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都政复决字(20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其最后表述不准确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韦崇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韦**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