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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对符*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白土环资罚决字(2014)53号《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符*于未经批准,擅自在白沙黎族自治县金波乡财政所对面占用882平方米土地建两层楼房开设幼儿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白土环资罚告字(2014)51号《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14年8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符*。2014年9月4日作出白土环资罚决字(2014)53号《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送达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符*进行行政处罚:一、责令符*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对非法占用88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面积882平方米,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陆**拾元整(¥17640.00元)。限被执行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户名: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银行白沙县支行。如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白土环资催字(2014)3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次日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882平方米土地建两层楼房开设幼儿园,确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占地建房时候,该房早已竣工开设幼儿园。申请执行人在执法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被执行人占地建房而加以制止,导致被执行人建房竣工投入使用,执法过程存在一定的瑕疵,且被执行人建房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金波乡暨国营金波农场总体规划》内。现被执行人开设幼儿园从事儿童学前教育工作,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房屋,明显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白土环资罚决字(2014)53号《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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