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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年邦诉南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附带行政赔偿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起诉人岳**因诉南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巴中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裁定载明,该院于2014年12月29日收到起诉人岳年邦的行政起诉状。岳年邦诉称,因林业权属问题举报了梁**采卖沙石,被梁**夫妻殴打造成伤害。从2006年4月21日到2014年8月4日共提交12份申请,南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江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均推诿,至今未能解决,该府不作为给他造成损失。岳年邦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南江县政府10年不作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应付的责任和赔偿;依法判令该府10年内一直不作为应赔偿的经济损失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岳年邦所称受到的损害应属民事赔偿,南江县政府未及时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该院不予受理岳年邦的起诉。

上诉人岳**的主要上诉理由:十年来政府未出示相关材料,不给他灰鼻子岩电站赔偿款。一审行政裁定错误。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依法确认他的林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上诉人岳年邦向一审法院提交并随卷宗移送本院的主要起诉材料有:

1.岳年邦于2006年4月21日申请南江县政府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载明他请求该府确认南**(1980)字第0065900号《社员林权证》、南**(1980)字第0018817号《社员林权证》效力,以及撤销《关于射鸿村岳年邦自留山纠纷的调解意见》。

2.为查清岳年邦持有林权证的效力,南江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07年7月27日向他调取南政林(1980)字第0065900号《社员林权证》的南府法调(2007)1号《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3.2012至2014年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和票据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本案中,岳**向法院提交他向南江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和该府通知调取证据的起诉材料,且无该府已作出行政复议处理结果的起诉材料。岳**据此起诉该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附带行政赔偿属于行政审判受案范围,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岳**起诉有误。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5)巴中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四川省**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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