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四川省公安厅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曹*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刘**和成**国土资源局、彭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和彭州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案行政判决书
伍**、史小华诉广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案行政判决书
岳年邦诉南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附带行政赔偿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徐*和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和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和干兴艳土地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卓必成诉四川省教育厅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刘*、杨**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