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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和四川**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四川省公安厅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曹*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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