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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李**起诉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起诉状及材料。起诉人称,起诉人位于永兴镇江落村5组的房屋及土地,因永兴片区主干路网建设工程项目被征收,在起诉人没有得到合理安置补偿的情况下,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雅国土交(2015)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永兴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将起诉人位于永兴镇江落村5组的房屋及土地上附着物非法强行拆除。起诉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川国土资复(2015)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雅国土交(2015)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起诉人对位于永兴镇江落村5组的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雅国土交(2015)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川的国土资复(2015)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u0026ldquo;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之规定,该土地不在成都市青羊区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应向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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