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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中国民**区管理局公安局、被告民航四川机场公安局公安行政复议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中国民**区管理局公安局、被告民航四川机场公安局公安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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