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中国民**区管理局公安局、被告民航四川机场公安局公安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高兴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易**和成都**监察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贺**与双流县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双流县人民政府行政其他行政裁定书
徐*和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和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成都**限公司诉郫县规划局作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应予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桂清诉郫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建明诉郫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和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