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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成华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川省**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告成华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惠容,被告成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凌*和区长委托出庭的代理人周游、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1月6日,被告成华区政府向原告陈**等5人作出有2014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兹于2014年10月22日收到申请人以邮递方式提交的关于u0026ldquo;申请公开成华区土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成华区统征办)是什么时间经成华区政府设置成立的,其性质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成华区政府是何时撤销成华区统征办的u0026rdquo;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成华**分局核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现按申请人所要求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提供材料u0026ldquo;1、关于成立u0026lsquo;成华区统征办u0026rsquo;的通知;2、关于核定成华区统征办编制的通知u0026rdquo;。同时,被告告知原告对本告知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将上述二份通知附后给予原告。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告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告知答复,拒绝公开原告要求的政府信息。被告拒绝公开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请求:1、确认被告拒绝公开成华区统征办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以及2004年成华区机构改革时成华区政府是什么时候撤销成华区统征办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侵权,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14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原告的申请,向原告公开上述两项申请的政府信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主张,提供有如下证据材料:

1、2014年10月16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2014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成都**委员会﹤关于明确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五城区各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350号),成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五城区各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机编办(2007)234号);

4、2012年3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173号《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补充协议》;

5、**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部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6、《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7、《中**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2004)5号);

8、2015年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2002年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04)116号)。

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提交《调取证据申请》,要求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调取u0026ldquo;成国土资发(2007)350号文件及成机编办(2007)234号文件u0026rdquo;。但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已提供了该文件,本院不再决定是否调取。

被告辩称

被告成华区政府辩称,对于原告所称被告拒绝公开成华区统征办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的信息违法,因被告已按规定向原告提供了有关文件复印件,已对原告进行了答复。对于原告所称被告拒绝公开机构改革时成华区政府是何时撤销成华区统征办的信息违法,因被告未查询到该相关信息,故并不存在违法。被告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公开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且原告不能合理说明其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系其特殊需要,故原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为证明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为合法,于2015年4月29日提交有如下证据:

1、2014年10月16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2014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告知书签收登记表》;

4、《关于成立u0026lsquo;成华区统征办u0026rsquo;的通知》;

5、《关于核定成华区统征办编制的通知》。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合法,法律并没有规定申请人提供申请的内容与自身有关系;对证据2无异议,认为该告知书不符合原告要求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对证据4-5有异议,认为对成华区统征办的人员组成没有说明,办公室挂靠在国土局,这个机构的成立带有不正当程序。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依据3认为原告系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对证据4认为与本案无关,属于合同纠纷;对依据5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1-5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2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4、8-9及依据5-7、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等5人向被告邮寄有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为u0026ldquo;请依法公开公开成华区统征办是什么时间经成华区政府设置成立的,其性质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成华区政府是何时撤销成华区统征办的u0026rdquo;,并提供纸质书面材料;所需信息用途u0026ldquo;与申请人切身利益相关u0026rdquo;,所需信息指定提供方式勾选了u0026ldquo;纸面u0026rdquo;;获取信息方式勾选了u0026ldquo;自行领取u0026rdquo;及标注有u0026ldquo;电话通知,自行当面领取u0026rdquo;的方式。被告于同月22日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同年11月6日向原告作出并送达了2014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同时向原告提供了《关于成立u0026lsquo;成华区统征办u0026rsquo;的通知》及《关于核定成华区统征办编制的通知》两份纸质文件材料。原告因认为被告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法,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49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被告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有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的行政职责。

被告受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送达了书面告知书,程序合法。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公开u0026ldquo;成华区统征办是什么时间经成华区政府设置成立的,其性质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行政事业单位u0026rdquo;的政府信息申请,被告认为属于公开的范围,并向原告提供了《关于成立u0026lsquo;成华区统征办u0026rsquo;的通知》及关于《核定成华区统征办编制的通知》两份纸质文件材料,上述两份文件向原告公开了其所需获取的部分信息,至于原告认为被告对u0026ldquo;成华区统征办性质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行政事业单位u0026ldquo;未予答复,因上述两份文件已反映了成华区统征办成立及编制情况,而被告履行公开政府信息职责以及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时,并无分析评判该单位性质的义务。故原告认为被告对该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违法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公开u0026ldquo;机构改革时成华区政府是何时撤销成华区统征办的u0026rdquo;的政府信息申请,虽认为属于公开的范围,但被告实际并未予以答复,也未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故原告认为其提出的该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未予答复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陈**要求确认被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对其提出的u0026ldquo;公开成华区统征办是什么时间经成华区政府设置成立的,其性质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信息申请u0026rdquo;所作答复违法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对原告陈**提出的u0026ldquo;机构改革时成华区政府是何时撤销成华区统征办的u0026rdquo;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承担25元,被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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