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卓**因诉四川省教育厅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卓**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卓**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卓**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刘**和成**国土资源局、彭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和彭州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曹*和四川**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和干兴艳土地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杜**、陈**、陈**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拆迁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兴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和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和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和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杨**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