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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