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