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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因不服被告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安市行复字(2014)第18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以“申请公开的西府房征决(2013)4号《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已送达给原告,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于同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何**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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