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限公司不服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限公司不服被告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呼人社监处字(2015)第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限公司以呼人社监处字(2015)第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尚在行政复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