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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爱国、付**、高**、刘**、山建成、高**、韩**与北屯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爱国、付**、高**、刘**、山建成、高**、韩**诉被告北屯市人民政府不服规划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付爱国、付**、高**、刘**、山建成、高**、韩**因在诉讼中被告北屯市人民政府已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故申请依法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爱国、付**、高**、刘**、山建成、高**、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爱国、付**、高**、刘**、山建成、高**、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北屯市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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