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爱国、付**、高**、刘**、山建成、高**、韩**诉被告北屯市人民政府不服规划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付爱国、付**、高**、刘**、山建成、高**、韩**因在诉讼中被告北屯市人民政府已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故申请依法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爱国、付**、高**、刘**、山建成、高**、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爱国、付**、高**、刘**、山建成、高**、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北屯市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