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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赵**、邓**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赵**、邓**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赵**因不服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和公(治)行罚决字(2015)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塔城地区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9月2日,塔城地区公安局依法受理;2015年9月23日,被告赵**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直接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为查明案件事实,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案需要等待行政复议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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