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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与中华**司法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惠邦法律所)以中华****法部(以下简称**法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法部不对惠邦法律所提出要求对其第19号令及司*(2002)12号批复是否可适用已脱钩转制的法律服务所进行行政确认之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法部在十日内就其第19号令及司*(2002)12号批复是否可适用已脱钩转制的法律服务所继续进行行政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设定的起诉条件。**法部于1991年9月20日以第19号令发布了《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于2002年就江苏省司法厅的请示作出了司*(2002)12号批复。惠邦法律所对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主体存有疑问,以行政确认之名向**法部提出请求,要求**法部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该请求并无行政确认之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存在疑问,向行政机关发出释明请求,是一种行政咨询行为。行政咨询行为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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