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自行撤销了被诉的工伤认定结论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