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哑**委会)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不服土地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哑**委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哑**委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哑叭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