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限公司不服被告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呼人社监罚字(2015)第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呼图壁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呼政行复决(2015)02号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