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鞠**因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鞠成玲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鞠**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潘**与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登记、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庄**与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沈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乌拉特**矿有限公司与巴市人社局、温玉柱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真**限公司与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单**与大连市教育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王**等与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