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鞠**与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登记、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鞠**因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鞠成玲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鞠**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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