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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浩科**限公司与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骏*科技(中**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协商,纠纷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骏*科技(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骏*科技(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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