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润州区艾**健身会所朴园店诉被上诉人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上诉人润州区艾**健身会所朴园店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润州区艾**健身会所朴园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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