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德**限公司与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德**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保凤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丹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德**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