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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限公司与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三**限公司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句**民法院作出(2013)句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江苏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4)镇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江苏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江苏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句工伤认字(2013)第085号工伤认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虽然医嘱告知,张**在转院途中会有风险,但张**的近亲属坚持要求转院是为了更好的抢救治疗,张**在转院途中死亡,符合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和规定认定张**视同工伤死亡,并无不当。申请人江苏三**限公司认为,张**是在在转院途中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缺乏法律依据。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江苏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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