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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丹阳**管理中心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顶诉被告丹阳**管理中心医疗保险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为其办理原医疗保险卡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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