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顶诉被告丹阳**管理中心医疗保险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为其办理原医疗保险卡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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