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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械厂与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永康市伟强机械厂与被告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徐*不服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伟强机械厂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康市伟强机械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械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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