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永康市伟强机械厂与被告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徐*不服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伟强机械厂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康市伟强机械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械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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