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与衢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不服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10月16日受理后,因中石**有限公司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邵**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石**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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