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涂光明诉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4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涂光明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涂光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光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光明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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