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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金华市成长早餐管理服务部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华市成长早餐管理服务部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金**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同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华市成长早餐管理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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