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张**、卢*、王**、王**诉被告临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陈**、张**、卢*、王**、王**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张**、卢*、王**、王**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张**、卢*、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张**、卢*、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