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建不服被告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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