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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谈兵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谈*为与被告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林*、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温岭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谈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谈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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