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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洋盛建材厂、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海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洋盛建材厂诉被告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尤祥会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临海市洋盛建材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海市洋盛建材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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