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台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龙全伟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4日向两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2015年6月25日,原告台州**有限公司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台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