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岭**有限公司与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岭**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8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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