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温岭**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