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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秀诉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合肥市**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诉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合肥市**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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