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诉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合肥市**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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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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