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溜**限公司与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溜**限公司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溜**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黄雪明的委托代理人姚维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均未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一审程序中,各方当事人虽向法庭提交了证据,但一审判决对相关证据的质证和认证程序缺漏,致使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且本案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应依法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