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弋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陶本虎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案外协调已达成协议,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