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杰磨**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戴杰磨**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杰磨**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杰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戴杰磨**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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