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肖**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临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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