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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华诉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土地经营权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华诉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土地经营权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华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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