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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在玉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因本案原告就行政确认行为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合肥市规划局,本案的审判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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