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在玉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因本案原告就行政确认行为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合肥市规划局,本案的审判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安徽**有限公司与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肥五**限公司与合肥**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合肥明**造有限公司与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代某某与合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滁州市**有限公司与合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秀诉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合肥市**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史玉桃与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徐*华诉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土地经营权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芜湖**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玉环县**配件厂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