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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桃与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桃诉被告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史*桃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史玉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玉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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