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有限公司与合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合**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追加程从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第三人已和解,现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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