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合**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追加程从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第三人已和解,现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凌*与合肥**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肥瑶**经营部与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合肥市**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合肥**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秀诉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合肥市**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临海**有限公司、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史玉桃与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溜**限公司与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徐*华诉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土地经营权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