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芜湖**限公司与被上诉**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原审第三人余**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因不服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芜经开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芜湖**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余**经协商达成和解,因此上诉人芜湖**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芜湖**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芜湖**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