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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与凤台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规划、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等10人诉被告凤台县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凤**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等10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战敏,被告凤台县城乡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李**、王**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等10人诉称:原告在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凤凰镇新湖社区居委会拥有合法的房屋,有关单位以u0026ldquo;凤台县采煤沉陷安**级中学项目u0026rdquo;的名义,拟征收原告的房屋。原告认为征收违法,补偿标准低,补偿标准不公,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原告在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u0026ldquo;行政强制执行决定u0026rdquo;纠纷一案中,从凤凰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中得知被告凤台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2015第2号《凤台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认定通知书》违法。其理由如下:第一、被告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原告房屋的具体建成时间、面积、结构、地理位置,原告房屋建成时间早于《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的时间,《城乡规划法》不适用本案,被告适用法律错误;第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在建设的时候位于u0026ldquo;城市、镇规划区内u0026rdquo;,因此原告无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认定事实错误。该u0026ldquo;通知u0026rdquo;未送达给原告,仅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对原告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u0026ldquo;2015第2号《凤台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认定通知书》违法;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凤台县城乡规划局辩称:被告作出的《凤台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认定通知书》,是应凤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要求,经查阅规划许可台账,原告没有申请规划许可,被告未向原告颁发过规划许可证,被告将查阅规划许可台账的结果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凤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过查阅规划许可台账后作出的答复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答复性的通知复函,不具有可诉性,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送达该通知书,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通知书,只是根据凤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要求,就原告是否取得规划许可,经过查阅规划许可台账后作出的答复性质的内部通知复函,该通知未向原告送达。因此,该通知不具有可诉性。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等10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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