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芜湖市丽**责任公司与南陵**源局、南陵县人民政府拍卖土地违法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丽**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陵县国土资源局、被告南陵县人民政府拍卖土地违法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芜湖市丽**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市丽**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