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丽**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陵县国土资源局、被告南陵县人民政府拍卖土地违法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芜湖市丽**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市丽**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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