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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限公司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芗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罗贤会就本案的行政争议达成和解协议。现上诉人福建**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愿意放弃通过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罗贤会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本案不需继续审理,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福建**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福建**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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