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乐**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限公司以原告与第三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长**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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