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限公司以原告与第三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长**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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