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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业主委员会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州市**业主委员会不服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州市**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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