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陆**、陈**、刘**诉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已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直接指向不动产的权利变更、流转,涉及的不动产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